港澳律師參加大灣區9市執業考試 須識普通話
發布時間: 2020/10/22 20:03
最後更新: 2020/10/22 20:04
香港法律執業人士與澳門執業律師,即日起可通過律師執業考試,取得在大灣區內地9市執業資格,從事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。
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為期3年的《試點辦法》,對試點工作涉及的報名、考試、申請執業、業務范圍、執業管理和組織實施等作出規定。
報名者須符合6項條件,包括:(1)是港澳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;(2)擁護《憲法》、《基本法》;(3)經香港高等法院任許,在律師、大律師登記冊上登記,且未被暫時吊銷執業資;(4)須累計5年以上律師執業經驗;(5)職業道德良好,未因不良名譽或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,(6)能用中文書寫法律文書,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。
參加者考試合格後,需經過廣東省律師協會培訓,及考核合格後,才可向廣東省司法廳申請執業,在取得執業證書後,可在大灣區內地9個城市工作,業務範圍包括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(包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)。
規定又表示,取得執業證書者,可受聘大灣區內地9市的內地律師事務所,或港澳與內地合夥聯營的律師事務所,但不得受聘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,或港澳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。同時須接受廣東省司法廳,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,加入當地的律師協會,參加年度考核,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,接受行業管理。
相關職業考試由司法部負責組織實施,培訓地點和考場設在深圳市,視乎澳門報名規模,或在珠海設考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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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林曉君